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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涟水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涟水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涟水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涟水县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一、总则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发展目标。以建设电子商务强县为目标,不断扩大电商产业园的体量,增强项目承载能力,推动建设大型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大型物流产业园和生活服务区,实现电子商务跨越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应用广泛、发展聚集、保障健全、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使电子商务成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引擎,为早日创成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打下坚实基础。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涟水县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相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二、加快主体培育

  4.不断扩大网店群体。对新开单个注册网店年度线上交易总额(以网店线上后台交易数据为准)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税额的10%给予一定扶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根据每年电商企业的创业情况,评选出“十佳电商创业明星”,并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5.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线上交易总额(以网店线上后台交易数据为准,可以同一法人、多个平台累计)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对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进行奖励,线上线下产品是同一品牌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对参加境内外展会,单场展位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根据展位合同对其展位费给予不高于10%的扶持,单个企业年扶持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6.推动实体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涟水本地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生产性实体企业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上直销、网上订货等业务,对通过B2B模式实现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税额的5%给予一定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B2C模式实现年度线上零售额突破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税额的5%给予一定扶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7.鼓励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度线上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8.积极招引知名电商企业。积极招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性(含功能性)总部,开发发展电子商务项目,在用地、财政扶持上实行“一事一议”,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载体建设

  9.打造重点电商园区。支持涟水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入驻涟水电商产业园的企业给予扶持。符合电商产业园发展规划、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电商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享受园区现有的优惠政策,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

  10.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基地建设和发展。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镇”“乡镇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称号的,按照国家及省级电商扶持文件标准予以奖励;对获得淮安市级电商荣誉的,依据市级相关文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对新获得淘宝镇、淘宝村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对新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

  对新获得省级“一村一品一店”示范村称号的,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称号的,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农业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村)称号的,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对新获得省、市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单位称号的,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1.支持电商协会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建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电商企业的凝聚力。每年根据成员单位数(不少于15家)、活动影响力以及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评选出1家最佳电商协会,并给予1万元的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四、鼓励平台推广

  12.大力支持电商平台建设。对在涟水县内完成注册、交易及结算的电子商务平台(经商务局确认备案),实际到账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给予不高于实际超出额2%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自建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电子商务园区(经商务局确认备案),且运营一年、入驻率达80%以及园区内企业年度线上销售额累计达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3.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引进知名电商品牌,经县政府确认并授牌,实际到账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实际超出额2%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集中推广涟水企业的产品,并经认证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上涟水企业产品年度线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对该平台广告推广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一定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4.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介本地产品。支持涟水本地电子商务企业与国内知名大型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开设本地产品、涟水地标产品特色馆,积极宣传推广本地特色产品,组织纳入特色馆的本地产品销售商单独或集中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活动需经商务局备案),对年度线上交易额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特色馆的线上推广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一定扶持,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5.支持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拣、代发货、冷链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年度服务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名前三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税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6.鼓励电商进农村、进社区、进市场。鼓励在全县经济薄弱村、社区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站,经考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村电商服务站一次性奖励5000元。(责任单位:供销社、财政局)

  对在成集镇、梁岔镇、高沟镇(原前进、麻垛区域)等涟沭结合部扶贫片区和涟城街道(原徐集区域)、南集镇、黄营镇、唐集镇等渠北扶贫片区投资的电子商务项目,在用地、用房等方面“一事一议”。(责任单位:扶贫办)

  五、实施人才集聚

  17.加强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对由县级部门组织或与县级部门合作举办的“创业+电商”培训项目给予扶持,每次规模20人以上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对培训机构予以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团县委、妇联)

  18.加大电商人才引进力度。涟水本地电商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账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外地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分公司),对其全职引进年薪在12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和银行工资流水为准)全日制硕士、博士的企业高管、专家,连续在涟全职服务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电商高级专业人才,分别给予每年1万元、2万元资助,资助期为两年;其他电商企业优秀紧缺人才引进,按省“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市“淮上英才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名校优生计划”和县《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实施办法》等规定兑现工作补贴、安居保障等政策扶持。(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人才办)

  19.鼓励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培育。从专业设施、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电子商务专业获得省级“现代化实训基地”称号的学校,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

  六、加大资金扶持

  20.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县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电子商务引导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通过政府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人员培训以及企业、平台、园区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局)

  21.加强“银商”对接扶持。协调银企对接业务范围,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电商的贷款支持,为电商与银行之间牵线搭桥,定期开展“银商”互动专场;聘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电商积极尝试使用网店专享的互联网在线融资工具。(责任单位:人行、金融监管局)

  七、附则

  1.当年度发生失信行为、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2.同一电商企业或个人当年度在本办法中就高享受一次奖励。

  3.上述扶持办法中属上级政府或部门出台的扶持内容,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上级相关文件如有修改,以最新内容执行。上级相关文件如停止执行,本办法相对应的内容则停止执行。

  4.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年度总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5.项目按年度申报,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批。

  6.本扶持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台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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